关于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(3.0版)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的通知

 

根据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(关于启用“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(3.0版)”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)》的要求,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.0将于9月5日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,具体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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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增食品进口商备案功能。企业可通过“食品类企业备案”申请食品进口商备案。如下图1:

图1

 

二、新增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功能。持卡企业用户可通过“为其他主体备案”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。如下图2:

图2

点击上图2 界面中的确认后,将进入下图3 界面,继续点选“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”。

图3

 

点击上图3 界面中的确定后,将进入下图4 “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”申请信息填写页面。

图4

 

点击申报信息页面中“备案产品信息”的新增按钮,可填写备案具体品种。可点击《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企业承诺书》下载模版填写打印。如下图5:

图5

 

 

信息填写过程中可随时点击左上角“暂存”按钮,所有信息填写完毕无误后,可点击“提交”按钮发送申请至审批海关。如下图6:

图6

 

三、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,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。申请人可通过“综合查询”查看。如下图7:

图7

 

备案通过后,可查看备案详情,如下图8:

图8

 

特此通知。

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

2024年9月4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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