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(3.0版)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的通知
根据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(关于启用“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(3.0版)”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)》的要求,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.0将于9月5日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,具体如下:
一、新增食品进口商备案功能。企业可通过“食品类企业备案”申请食品进口商备案。如下图1:
图1
二、新增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功能。持卡企业用户可通过“为其他主体备案”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。如下图2:
点击上图2 界面中的确认后,将进入下图3 界面,继续点选“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”。
图3
点击上图3 界面中的确定后,将进入下图4 “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”申请信息填写页面。
图4
点击申报信息页面中“备案产品信息”的新增按钮,可填写备案具体品种。可点击《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企业承诺书》下载模版填写打印。如下图5:
图5
图6
三、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,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。申请人可通过“综合查询”查看。如下图7:
图7
图8
特此通知。
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
2024年9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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